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深圳大学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特制定《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讨论稿)》(以下简称本总则)。
一、培养目标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道德修养,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宽的知识面;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运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具有中外互译、撰写外文论文摘要和一定的听说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培养方向(二级学科)
(一)培养方向的确定应有较好的科研基础、科研成果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能够把握学科发展前沿,体现我校学科优势和特点。培养方向的增减应在认真论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每个培养方向应有相对稳定、特色鲜明的研究内容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研究内容的变动和增减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三)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能跨一级学科招生。
三、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MBA)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由各学位点在专业培养方案中根据专业情况在两年、两年半和三年3种学制中自主选择。研究生应该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学位论文,修满学分,按期毕业。
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但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两年半和三年学制的研究生在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提前半年或一年毕业,但其在学年限不得低于2年。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与学位(毕业)论文的时间比例一般为1:1。
四、培养方式
(一)实行导师负责制,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相结合。
(二)研究生应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列的课程学习任务,承担导师安排的科研工作,完成学位论文。
(三)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参照《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筛选办法》执行。
(四)跨学科、专业或以同等学力录取的研究生原则上应补修本学科、专业本科的主干课程,由导师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时予以确定。
五、培养方案
各学科以本总则为依据制定本学科培养方案。已获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应按一级学科口径制定培养方案。各学科可根据学科特点和需要,在符合国家有关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制定研究生毕业与学位申请条件,并纳入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在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培养方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如确需临时修订的,由各学科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经充分讨论,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六、个人培养计划
为保证全日制硕士(MBA)研究生培养质量,在研究生入学第一学期结束前,各学科应为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经学院审定同意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指导教师与所指导研究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于第一学期结束前共同拟订并提交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符合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并根据研究生的不同情况因材施教。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纸质文档由学院保存,电子文档上传至研究生管理部门。
七、课程设置与学分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均为必修课,非学位课程包括必修环节和选修课。研究生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要求、教学内容、考核方式、课内外学时数、学分及主要参考文献等。
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应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确定具体方式,分为“讲授”、“研讨”、“自学”和“实验”四种,在培养方案中应标明每门课程的主要授课方式。
硕士研究生毕业应修总学分不得少于32学分(理学专业为35学分),其中学位课程21学分。不同学科可根据有关规定及学科特点适当提高对总学分的要求。